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 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3-14 21:47:25 来源: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作者:佚名
案例1: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广告违法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对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企业账号上发布含有“资阳首家地道成都干拌油卤串串”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上述广告的支撑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其抖音企业账号上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持续时间约2个月,该广告内容只在当事人自有账号上发布,社会影响程度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近三年无违法行为,且对广告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2:雁江区某卫生室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小院镇某卫生室使用超过失效日期的“增强型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和“义齿基托树脂”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雁江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雁江区丰裕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脉动饮料有5瓶已超过保质期,但与合格品一同放于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5瓶脉动饮料,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雁江区某食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伍隍镇某食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铺销售的2批次南孚碱性电池扫描防伪码结果显示涉嫌为假货并现场扣押,“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扣押的南孚碱性电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84粒南孚碱性电池,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雁江区某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童车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抽检结果,对雁江区某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童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省级抽检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童车手闸性能试验、把横管的把套项目不符合GB14746-2006标准,依据《四川省童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商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该涉案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处罚款人民币4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雁江区某美容院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雁江区某美容院货架上销售的2个防晒棒、1支眉笔、1支眼线笔已超过限用日期,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例,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产品,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雁江区某蛋糕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违法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结果,对雁江区某蛋糕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抽检情况,该店自制的枣泥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商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雁江区某卤菜店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资阳市雁江区某卤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使用的调味粉、牛油火锅底料、混合油料底料,在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在验收时查验食品原料标签标识,食品原料上未见标签标识,不能明确显示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储存条件等重要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雁江区某超市使用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的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车城大道的雁江区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于2023年5月购进生鲜猪肉区域使用的照明设施,该照明设施会对正在经营的鲜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光源,灯光下鲜肉制品表面显红色,灯具撤离后,鲜肉制品表面所显红色明显淡化。至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会改变鲜肉制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雁江区某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雁江区小院镇某美甲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使用的3瓶可卸甲油胶超过了限用日期,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可卸甲油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