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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问题,人社部普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06:23:00    来源:盐亭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作者:董杰  

   关注民生问题,人社部普法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一直是老百姓关注关心的问题,近期人社部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人民网)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人社部对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做出明确解释,一方面反应出各级各部门对自身法治建设的尽责履职,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积极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另一方面彰显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国法制宣传与教育得以全面的推行,进入新时代,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顺应时代与科技的发展得到进一步修正与完善,同时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已经形成,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将必然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责任编辑: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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