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9 00:50:00 来源:盐亭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作者:陈文
“校规”,理应服从国法
XX市外国语学校生活部教师王老师因为食堂供餐卫生问题,在与食堂人员交涉的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由于对食堂人员的行为与校方的处置不满,王老师选择了报警,请警察对纠纷作出了处理。事后,校方以王老师“未经允许报警”“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王老师作出了罚款等处分。
教师维权选择报警,这是法理都允许的处理方式,何错之有?学校以一己之私,对王老师作出罚款的处分,于法于理都没有凭据,情理何在?学校的做法,完全是将学校的规定置于法律法规之上,做法简单粗暴,是完全错误的。
学校以“未经允许报警”对王老师进行指责,不仅毫无依据,态度也极为粗暴。教师作为学校的职工,当然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这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但是教师不是学校的私产,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有着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权利。所以,任何擅自侵犯教师法律义务和权利的行为,都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人身欺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王老师在人身安全受到一定伤害的前提下选择报警,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她的正当权利,这种做法完全合理合法,不应该受到任何的指责和阻碍。
以“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处罚王老师,这完全是出于私利考虑。任何一个单位,总会有各种问题产生,关键是处理问题的原则、态度和方法。只是从私利出发,就是为了一己的荣誉,总想着尽量将产生的问题遮掩起来,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心态来处理问题,不但不能将矛盾解决,反而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将矛盾激化。要想做到真正的“和谐”,不是掩盖问题,隐藏矛盾,而应该正视问题,化解矛盾。我们可以看见,少数领导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常常以一种粗暴的手段对待单位的员工。动辄扣帽子,无限制地强调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忽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样不但伤害了职工的感情,还会破坏单位的和谐。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常识。单位的管理,问题的处理,都要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再来参照具体的行为规范。教师虽然是学校的职工,但更是一名国家公民。千万不能因为学校的私誉而侵犯教师的个人权利,这样做是极不妥当的。管理要做到定性有据,合理合法,才能既规范教师的言行,又安抚教师的内心,从而让老师们信服和接受。
(责任编辑: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