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6 05:51:00 来源:盐亭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作者:岳蓓
强化督察问责 实现标本兼治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此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共有六章42条。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规定还明确了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提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各级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检验,是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思想高度重视,工作到点到位。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对各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与全市环保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全面复检,为我们进一步抓好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了难得契机、注入了强大动力。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重大意义,坚持把迎接好、配合好环保督察,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载体,作为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督察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督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