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纠纷何时休

2023-11-02 21:36:22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者:通讯员
       小区的公共收益依法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这笔钱常常被物业公司当成自己的“小金库”,被其擅自侵占。导致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不断,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殊不知,物业如此做法,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公共收益不该是笔“糊涂账”,这笔钱本该属于广大业主,不能成物业的“小金库”,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用好这笔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内配套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地下人防设施、电梯等等,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利用公共场所出租、广告位收取广告费、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等公共收益,除去合理的成本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一些物业无视业主利益,把配套会所对外出租、小区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收取电梯广告费……统统当作物业自己的“小金库”,想怎么样用就怎么用,或中饱私囊,最终成为一笔“糊涂账”,而广大业主对此根本就不知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小区公共收益应当由业主参与管理和处置,物业擅自占有和使用小区公共收益,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门账号,专款专用,使用须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做到账目公开透明、收支清楚。对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则及时“亮红牌”给予相应处罚措施。通过严管和制约,物业才会依法为广大业主服务,规规矩矩地协助管理和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物业失去了小区公共收益自主支配的权利,其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创收”的动力和积极性将受影响。对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研究在合理成本基础上,再给予物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奖励,以激励物业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多“创收”,为业主谋取福利,从而实现业主、物业、社会治理“三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