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龙泉学校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签订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5-03-04 20:49:40 来源:宣汉县龙泉学校 浏览量: 作者:夏秋凌
2025年3月4日上午,宣汉县龙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的关系,为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却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3、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特异体质学生或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患有特定疾病或者心理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
3、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4、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